各学院、学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江西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科技成果登记暨2020年度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有意申报2020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其科技成果必须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办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成果登记要求:
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规定登记。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按直属或属地关系经相应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机构)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和《江西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未有异议的或异议期后异议已解决的予以登记,由登记机构发给《科学技术成果证书》,并上报科技部登记和统计。
4、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和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5、异议由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审核。
6、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及程序
凡通过科学技术鉴定的成果(含新产品)和科技计划验收或评审的项目、已获得发明专利、代表性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者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应用的基础理论成果等均可进行登记,登记程序及资料准备详见附件PDF中的流程图。
三、以下项目不在科技成果登记受理范围
1、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科技富民强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等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计划项目;
2、列入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
3、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除外);
4、列入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未通过整体结题的项目;
5、国家、省部、市厅级科技计划结题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除外);
6、科普项目(含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科普音像制品等);
7、未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或虽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但未经科技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
8、省内和中央在赣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自行组织的科技鉴定项目;
9、省外单位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未与我省机构、企业或组织合作完成的项目,或未在江西实施的项目;
10、无效发明专利项目。
四、科技成果登记须满足的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不涉及国家秘密;
5、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
6、成果完成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五、科技成果登记方式
成果登记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的方式进行。其中,电子文档的《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的“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上报功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详见附件1。录入相关信息,打印(“打印”为功能键)《科技成果登记表》2份(其中自留1份),数据导出(“导出”为功能键)形成cgsbqy.zip上报压缩文件(无需重命名、重新压缩),将压缩文件发至科技处李韶雨老师OA邮箱。
《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各1份报送科学技术处617办公室李韶雨老师处,本年度省厅登记截止日期是5月15日,请拟提名2020年度科技奖的老师尽快着手准备。科技成果登记需去南昌科技厅成果处现场办理,科技处拟每两周集中赴南昌办理一次。未尽事宜请咨询李韶雨老师。
联系人:科学技术处 李韶雨
联系电话:0797-8312370
附件: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
科学技术处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