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论文可投稿发表:
(一)所有署名作者对论文有实质性贡献,不存在有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未署名的情况;
(二)所有作者知情且同意作者署名及排名;
(三)通讯作者能够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主要责任;
(四)论文中所有数据均有完整原始实验记录,经过自查,且重要数据经过重复实验验证;
(五)不存在将论文拆分投稿、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情况;
(六)论文中所有数据、图表不存在版权争议;
(七)不存在引用非相关文献、已撤销文献等不当引用情况;
(八)论文研究涉及科技伦理的,已按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九)拟投稿学术期刊不在本单位认可的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之列;
(十)涉及敏感技术或数据的已按规定脱敏处理。审核发现论文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退回第一作者进行相应补充或者改正。
第九条《论文发表自查表》《论文数据登记表》在论文发表后上传至学校科研系统登记备案。
第十条 由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组织建立已发表论文抽查机制,对执行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对未履行发表前诚信审查程序或未通过诚信审查擅自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论文发表相关费用不予报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