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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25]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访问:[]


江西理工大学实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实验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规范、完整地反映科研过程及结果,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单位科研诚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数据主要指在自然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通过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调研问卷等产生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科研人员以及依托单位科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第四条 科研管理机构应引导科研人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确保开展的科学实验、技术试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科研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实验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第五条 实验数据记录人对所记录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负直接责任。论文第一/通讯作者、专利发明人等应对其主要贡献所依据的实验数据负责。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论文主要作者应按职责履行对实验数据等的审核与监督责任



第三章   记录及保存


    第六条 实验记录应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英文缩写、计量单位等,使用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整洁。实验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记录,如果中间穿插不同的实验,以时间记录为准则,同一个实验可在记录页标记转移记号。


    第七条 记录实验应使用具有连续页码的实验记录本。实验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得空页、撕页。采用电子记录的,应确保与实验原始记录关联,且数据及产生时间等未被人为更改。


    第八条 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的时间、条件(如温度 、湿度等)、目的、计划、仪器、装置、耗材等详细信息,以及实验的详细步骤、现象描述、原始数据、实验结果、问题分析等。

委托他人完成的实验,应由被委托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交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承诺对实验结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或研究活动完成后应按要求将实验记录本及相关电子数据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要求及时妥善移交实验记录。


    第十条 对于开展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活动所形成的实验数据,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实验数据的采集、整理、管理和使用等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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