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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4]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访问:[]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为巩固深化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强化科研诚信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特摘录部分违规使用经费典型案例,供学习警示。案例来源于东华大学-清风东华公众号。


    案例 1:某高校副院长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期间,被告人 A 作为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 A 个人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 B 公司、C 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 B 公司、C 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A 授意为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 将 B 公司、C 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 900 余万元冲账套取。

法院认为:被告人 A 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某重大专项课题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科研经费 900 余万元冲账套取,为己所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 A 在立案前全部退交赃款,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 A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 万元。


    案例 2:某直属高校某教师 A 某违规套取经费、违规吃喝问题。

2013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某党员教师 A 某套取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学科建设专项、本科生专项项目等经费。主要由以下 4 部分组成:一是以虚假合同事项套取经费。某教师通过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教师;某教师持股份额: 100%)签订虚假“打印复印合同”进行套取;通过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教师亲属;该亲属持股份额:100%;实际控制人:某教师)签订虚假“制作合同”套取经费。二是以虚假餐饮事项套取经费。三是给其亲属违规发放劳务费。四是以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并让学生返还的方式进行套取。2024 年 11 月,学校给予该教师 A 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和“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即从三级教授降至五级副教授,违纪所得全部上交学校纪委廉政账户。



    案例 3: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 B 某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等问题。

学校某学院教师 B 某于2017 年 8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B 某以“发放给学生劳务费后再由学生全额返还”的方式套取了其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数额较大经费,违反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 号)“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之规定。

B 某以上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2021 年 7 月, B 某党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免去 B 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4:某直属高校某学院教师 C 某多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探亲和旅游支出问题。

2018 年 10 月至 2025 年 2 月,C 某先后 6 次携带家属前往三亚、呼和浩特、哈尔滨等地旅游和探亲,并使用其负责的科研经费报销本人及其家属探亲和旅游费用,涉及费用较大。

C 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在立案期间,C 某主动上缴了上述费用。 2025 年 4 月,C 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 5:某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 3756 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 2092 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案例 6:某直属高校下属研究院原副院长万某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问题。

万某,男,1967 年生,中共党员,教授,2005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先后任二级学院系副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学校某下属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等职。学校第十次党代会党代表。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万某通过使用校外公司开具的虚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在其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课题)及专项经费中报销差旅费 263笔,违规报销金额合计 375.3 万元。

万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组织调查前,万某主动辞去行政职务,退回违规报销钱款。

2019 年 7 月,万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被终止学校党代会党代表资格。


案例 7:某直属高校二级学院原副院长孙某违规收回发放给学生的劳务费等问题。

孙某,女,1978 年生,中共党员,副教授,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学院副院长。

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孙某用科研经费给学生发放劳务费,再以现金形式收回,归其个人所有。在得知组织调查后,孙某将收回的 4.85 万元劳务费退还学生。在组织调查期间,孙某拒不承认将学生劳务费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安排学生签署其伪造的劳务费收据、奖励费收据及论文奖励协议, 授意学生隐瞒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孙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2020 年 6 月,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 8: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 1009 余万元,

其中 753 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 256 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 9:某直属高校 3 名教师提供超标准接待问题。

2023 年 5 月,党员教师 D 邀请两位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后共用晚餐,D 支付了餐费 2370 元。其研究生填写 48 名身边同学姓名作为用餐人员进行报销,D 未核实发票和相应的报销附件就签字完成报销。2023 年 5 月,教师 E 邀请科研合作单位一行 4 人洽谈业务后共进午餐,E 支付了餐费 3709 元,开具了两张连号发票,并通过填写其熟悉的教师和企业人员的方式,分别在两个项目中完成了报销。

2023 年 4 月,教师 F 邀请合作单位一行20 人开展工作研讨后就餐,校内陪同人员 6 人,共计消费 6800 元。后由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支付餐费, 通过不同日期“刷一笔支付,然后退款该笔支付,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的方式分 3 次开具了发票,F 又分别通过填写其熟悉的教师、学生和企业人员的方式完成了报销。

D 存在超标准接待和杜撰用餐人员的问题,E 和F 存在超标准接待、拆分餐费发票和杜撰用餐人员的问题。学校对三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责令其书面检查、清退报销款。


案例 10: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 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 560 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 250 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 110 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 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 4 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 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 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 11:北京物资学院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物资学院某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 与 A 公司、B 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 38 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罚金人民币20 万元,退赔 38 万余元发还北京物资学院。


    案例 12:大连某高校教师张某某套取经费。

大连某高校教师张某某以临时工劳务名义 17 次报销科研经费 25.5 万元,未实际发放,全额转入本人账户。其还通过虚增设备采购价格方式套取 45 万元,用于购买登记于个人名下的越野车。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



    案例 13:上海某大学工程师利用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

上海某大学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相关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为套取项目资金供个人使用,于 2020 年 9 月至 2024 年 4 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 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 145 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是科研诚信的基本底线,也是科研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以案为鉴,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坚守科研道德,牢固树立规矩意识、责任意识、红线意识, 合理合规开展科研工作,共同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科研生态环境。








江西理工大学科学技术处

202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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