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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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01-18] 作者:[] 来源:[新闻中心] 访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和学术诚信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和思辩创新的科研氛围,将我校建设成“江西一流、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工科优势突出、矿冶特色鲜明的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席1名,必要时设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校外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主席由校外知名学者专家担任时,常务副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其他委员经充分协商后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最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可根据需要召开主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各学院成立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领导下处理本学院的学术事务。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  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学科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九条  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价、咨询和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和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校外推荐学校的优秀人才,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专家。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接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处理本专业委员会所属学科的国内外科学研究前沿和发展趋势,咨询和审议相应学科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有特殊需求的学术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专门委员会或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最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审定,必要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四章委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我校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供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党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科学技术处(代章)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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